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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2021-01-29 来源: 天下泉城数字图片网 作者:

  1月29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从细则修订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等三个方面对修订后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关于修订的背景过程

  此次细则的修订工作,主要有“三个需要”: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原《实施细则》于2013年8月1日施行;2018年5月25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去年底,该细则的有效期已满,需要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规定。同时,2020年7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修订,我市《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也应该作相应修改。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在原《实施细则》实行期间,我市进行了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为此,该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有些责任主体的征收职责需要进行明确。三是征收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原《实施细则》施行七年多来,在我市征收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这些成功经验,需要进一步总结提升、及时充实到文件中来。

  鉴于以上原因,2020年8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以及市级投融资平台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随后,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实施细则》(审议稿)。今年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第1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


  二、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实施细则》共35条。此次修订,保留了12条,修改了20条,增加了12条,删除了3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44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调整了文件适用范围。为适应我市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实现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和政策统一,《实施细则》规定,市辖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各功能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问题。《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类型,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征收范围确定意见书》”。如果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第三,明确了启动征收程序后暂停办理析产分户等相关手续。为保障公共利益、限制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在《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析产分户、抵押等不当行为的,一律不得增加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同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将冻结通知、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件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及时抄送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明确了改建地段、就近地段和异地安置的涵义。结合我市实际,这次修订明确了改建地段、就近地段和异地安置的内涵。《实施细则》规定:“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征收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3公里以内、且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基准评估单价价格差在10%以内、属于同一区位地段;“异地安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非改建地段和非就近地段、不属于同一区位的地段。“第五,明确了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适应我市房改政策的调整、保障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对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一是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房改。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对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区分非成套住宅房屋和楼房情况,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相应比例进行补偿。三是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六,明确了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认定条件。为进一步规范该项认定工作、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问题,《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等八种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情形。为鼓励按期搬迁,《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可以享受3万元的搬迁奖励费。

  第七,提高了停产停业损失、附属物等补偿标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此次修订适当提高了以上补偿的费用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为解决安置房交付后需要装修、不能即时入住,并由此产生部分费用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第八,明确了征收存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房屋的处理方式。征收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情况十分复杂,容易影响征收进度。为此,《实施细则》明确了此类问题的补偿处理方式:一是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在签约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暂时安置现使用人。二是存在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现使用人签订暂时安置协议,暂时安置协议应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三是存在产权纠纷、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的,应作出补偿决定。


  三、关于细则的贯彻落实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立成同志在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上强调,踏上新征程、实现新跨越,越要抓好”有效落实“。围绕《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我们近期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纸、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方式,集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学习、知晓、遵守《实施细则》,营造依法征收的良好氛围。

  二是组织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例会、网上答疑等形式,对全市房屋征收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使大家准确、熟练掌握细则修订的内容,确保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政策统一、程序规范。

  三是狠抓贯彻落实。2020年,我市生产总值首次突破万亿大关,令人欢欣鼓舞、备受振奋!我们都深刻地感受到,今天的济南,优势叠加、机遇满满,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实施细则》的修订实施,恰逢其时。我们市住建局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抓好《实施细则》贯彻落实,进一步依法、规范、高效推进征收拆迁工作,以此推动全市重点项目、棚改旧改、”中优“战略实施,为加快打造”五个济南“、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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